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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摘要:
【案件背景】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
【案件背景】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
【案件背景】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在经历一年多的马拉松之后终于以苹果付出6000万美元收购iPad商标而尘埃落定.或许类似商标争夺案还会继续上演,至少这给业界展示了一个态度.
【案情简介】
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原告苹果公司和IP公司认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传来取得.基于上述事实,唯冠控股、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显然已同意转让所有商标(包括涉案商标)给原告IP公司.被告也同意将涉案商标列入书面协议和签署中国国家转让协议.原告IP公司已经完全支付了转让所有商标的对价.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IP公司的义务.原告IP公司将依协议取得的所有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苹果公司.因此,原告苹果公司去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符合法律规定.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被告深圳唯冠公司答辩认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涉案商标属于无权处分,原告所主张的商标转让合同等与其无关,原告主张的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案件的焦点在于争议的合同对被告有无约束力,表见代理能否成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协议在台湾签订,合同签订人系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授权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麦世宏与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人HandnWood.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的标的虽列明了第1590557号、第1682310号两个涉案商标,但不必然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如果想购买被告的商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涉案商标是被告公司的财产,处分该商标也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杨某虽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但也无权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况且杨某是以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现,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均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没有关联性.有无追认问题.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被告签订,而协议涉及被告的注册商标,那么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有无追认,如果追认也可以认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对此,首先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被告至今也未确认该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再次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转让手续,拒绝为原告在相关转让文书上盖章等,更能够证明被告事后没有追认.
表见代理能否成立的问题.原告主张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被告签约表见代理成立的理由:(1)杨某是被告、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多家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被告谈判负责人与获授权签约代表均为麦世宏.(3)2008年9月10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的《换全球商标?美国EMC左右为难》报道中称麦世宏系被告法务部负责人.(4)谈判协议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完全相同.(5)被告在谈判中承诺参加商标集体转让交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是合同没有相对人或者相对当事人不明确,一方当事人以为代理人有权处分合同标的物,与该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而本案涉及的商标转让合同不是被告与原告订立,而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IP公司订立,该合同有明确的相对人.被告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委托或者授权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麦世宏与原告IP公司进行谈判或者订立合同转让商标,原告IP公司没有理由相信麦世宏对被告有代理权.关于原告主张杨某同为被告和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并不代表杨某在授权给麦世宏时履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事实上是杨某出具的授权书在台湾签署,授权书的名称及内容均明确宣示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盖章也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故授权书无可争议的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授权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麦世宏.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庭审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经过认真严谨的分析合议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据了解,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诉讼前,涉案的iPAD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为此,广东高院法官充分听取苹果公司、唯冠公司的代表意见,并创造条件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因均有调解意愿,双方确认以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有关iPAD商标权属纠纷,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在经历一年多的马拉松之后终于以苹果付出6000万美元收购iPad商标而尘埃落定.或许类似商标争夺案还会继续上演,至少这给业界展示了一个态度.
【案情简介】
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原告苹果公司和IP公司认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传来取得.基于上述事实,唯冠控股、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显然已同意转让所有商标(包括涉案商标)给原告IP公司.被告也同意将涉案商标列入书面协议和签署中国国家转让协议.原告IP公司已经完全支付了转让所有商标的对价.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IP公司的义务.原告IP公司将依协议取得的所有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苹果公司.因此,原告苹果公司去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符合法律规定.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被告深圳唯冠公司答辩认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涉案商标属于无权处分,原告所主张的商标转让合同等与其无关,原告主张的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案件的焦点在于争议的合同对被告有无约束力,表见代理能否成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协议在台湾签订,合同签订人系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授权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麦世宏与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人HandnWood.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的标的虽列明了第1590557号、第1682310号两个涉案商标,但不必然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如果想购买被告的商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涉案商标是被告公司的财产,处分该商标也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杨某虽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但也无权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况且杨某是以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现,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均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没有关联性.有无追认问题.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被告签订,而协议涉及被告的注册商标,那么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有无追认,如果追认也可以认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对此,首先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被告至今也未确认该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再次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转让手续,拒绝为原告在相关转让文书上盖章等,更能够证明被告事后没有追认.
表见代理能否成立的问题.原告主张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被告签约表见代理成立的理由:(1)杨某是被告、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多家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被告谈判负责人与获授权签约代表均为麦世宏.(3)2008年9月10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的《换全球商标?美国EMC左右为难》报道中称麦世宏系被告法务部负责人.(4)谈判协议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完全相同.(5)被告在谈判中承诺参加商标集体转让交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是合同没有相对人或者相对当事人不明确,一方当事人以为代理人有权处分合同标的物,与该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而本案涉及的商标转让合同不是被告与原告订立,而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IP公司订立,该合同有明确的相对人.被告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委托或者授权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麦世宏与原告IP公司进行谈判或者订立合同转让商标,原告IP公司没有理由相信麦世宏对被告有代理权.关于原告主张杨某同为被告和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并不代表杨某在授权给麦世宏时履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事实上是杨某出具的授权书在台湾签署,授权书的名称及内容均明确宣示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盖章也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故授权书无可争议的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授权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麦世宏.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庭审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经过认真严谨的分析合议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据了解,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诉讼前,涉案的iPAD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为此,广东高院法官充分听取苹果公司、唯冠公司的代表意见,并创造条件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因均有调解意愿,双方确认以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有关iPAD商标权属纠纷,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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