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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驰名商标相比于普通商标,具有更为广泛的知名度,更能影响消费者的选购,对维护企业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商标持有人重要的无形资产.国际贸易中驰名商标的仿冒问题一直受到重视.早在巴黎公约中就包含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条
  驰名商标相比于普通商标,具有更为广泛的知名度,更能影响消费者的选购,对维护企业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商标持有人重要的无形资产.国际贸易中驰名商标的仿冒问题一直受到重视.早在巴黎公约中就包含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TRIPS协定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提高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密切关系,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点也体现于商标注册方面.
  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是对注册制度弊端的矫正
  在商标法的演变过程中,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以注册制度为基础的商标权利保护制度.相比于以使用作为获取商标权的基本制度,在注册制度下法律赋予在先注册人商标专用权,从商标确权效率的角度看,注册制度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注册制度本身也具有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标实际使用人利益保护的欠缺.在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情况下,商标最先使用人往往会因他人的抢注行为,其已产生的商标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经过商标使用人的大量投入,消费者已经形成区分意识,如果不能获得商标保护,则对商标使用人的大量投入以及已获得的商誉利益造成不公平对待,同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非常不利.因此,采用注册制度的许多国家也都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调整,在不改变注册制度基本构建原则的同时,对注册制度补充例外性规定,允许商标在先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注册在先原则,以保护在先使用人与消费者的利益.驰名商标保护的本质正是通过对绝对的注册在先原则制度的突破,从而得以确认与保护在先使用的驰名商标其所有者具有的正当利益.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对注册制度弊端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在维护效率与形式正义的同时也强调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给予保护.
  (二)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通过注册制度的基本机制得以实现
  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注册在先原则而受到侵害,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人的真实利益,需要对注册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正.驰名商标保护并未产生专门的制度设计,仍是利用注册制度本身实现对驰名商标获得注册给予特别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制度,在这一阶段,审查机关可以根据主动审查,拒绝与驰名商标抵触的商标获得注册,也可以通过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异议申请,决定拒绝与驰名商标相抵触的商标获得注册.二是以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与驰名商标相抵触,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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