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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注册与逐一国注册的区别
摘要:
从现有的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各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即商标国际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因此,除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为基础建立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可申请国际
从现有的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各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即商标国际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因此,除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为基础建立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可申请国际
从现有的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各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即商标国际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因此,除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为基础建立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可申请国际注册外,其他国家只能通过各国商标局逐一办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和商标国外逐一注册的关系表现在国际注册仅仅是起到了代理各申请人一起向各指定国提出申请,并进行后期统一管理工作的作用.提交申请时虽然有国际注册和逐一注册之分,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两条渠道便合二为一,各国都要按照自己的法律进行审查.不符合该国的法律或有在先注册人,商标就会被驳回,而无论其是通过国际注册统一向指定国还是通过逐一注册独自向该指定国提出的注册申请.
马德里体系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统一提出申请的机制,而并不是申请了商标国际注册,其商标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保护.只有在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范围内进行指定,并且经过被指定的成员国依据其国内法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商标才可能通过国际注册机制获得在指定国家的注册.而要在非马德里体系的国家或不通过马德里体系的国际注册程序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注册,则必须通过逐一注册来进行. 一、商标国际注册机制——马德里体系
自从1891年签订《马德里协定》以来,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体系得以同各国商标注册程序平行发展.这一体系使商标所有人仅通过向一个主管局提交一份使用一种语言及支付一项低费用的申请,而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商标注册保护成为可能.
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概况
马德里体系是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截至2018年,该体系包含100多个国家.马德里体系是在两个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两个条约的《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三者共同操作,目的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在所需国家获得商标保护,达到马德里体系所致力的目标.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加入《马德里协定》,又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并在此基础上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马德里商标注册实施办法》(工商标字[1996]第138号),加强了对商标国际注册的保护.
2.马德里体系的主要特点
第一,马德里体系是一个程序体系,因此只要经过形式审查就可以获得商标的国际注册,自注册日起,获得国际注册仅仅具有同申请人在每一个被指定国家进行通常国内申请的同等效力, 是否取得在所指定国家的商标注册保护,还要通过适用该国国内法对经过国际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该已取得国际注册的商标在指定国家的保护要求有可能在规定的时间(《马德里协定》规定为1年,《马德里议定书》延长为18个月)内被驳回.
第二,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注册商标通过在多个指定国家的实质审查而获得多个国内注册后,可以同时在多个国家内产生效力.因此,国际注册的后期管理任务,如对每一相关指定国家的续展、转让等,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的单一操作而得以大大简化. 3.申请国际注册
在马德里体系下,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申请(而非直接提交),而且申请必须以提交的要求国外注册的商标已获得了原属国国家注册或者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可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为基础.没有这个基本要素,就不能在马德里体系下提交国际甲请.我国是《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凡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都必须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向国际局提出,商标局将按其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均为10年交纳一次费用.如现已依《马德里协定》进行了国际注册的商标,且要求保护期限为10年的,待10年期满后,仍需要在有关国家保护时,应依《协定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交纳第二个10年费用.
二、商标国外逐一注册制
世界各国基本都有自己的商标法,虽然繁简不一,审查制度和严格程度不尽相同,但都有一定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异议、注册等五大部分,有的还设有撤销程序.商标国外逐一注册制度适用的国家包括:不属于马德里体系的国家以及属于马德里体系的国家但并未通过国际注册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向这些国家申请注册应检该国的商标注册要求.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和商标国外逐一注册的关系表现在国际注册仅仅是起到了代理各申请人一起向各指定国提出申请,并进行后期统一管理工作的作用.提交申请时虽然有国际注册和逐一注册之分,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两条渠道便合二为一,各国都要按照自己的法律进行审查.不符合该国的法律或有在先注册人,商标就会被驳回,而无论其是通过国际注册统一向指定国还是通过逐一注册独自向该指定国提出的注册申请.
马德里体系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统一提出申请的机制,而并不是申请了商标国际注册,其商标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保护.只有在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范围内进行指定,并且经过被指定的成员国依据其国内法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商标才可能通过国际注册机制获得在指定国家的注册.而要在非马德里体系的国家或不通过马德里体系的国际注册程序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注册,则必须通过逐一注册来进行. 一、商标国际注册机制——马德里体系
自从1891年签订《马德里协定》以来,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体系得以同各国商标注册程序平行发展.这一体系使商标所有人仅通过向一个主管局提交一份使用一种语言及支付一项低费用的申请,而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商标注册保护成为可能.
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概况
马德里体系是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截至2018年,该体系包含100多个国家.马德里体系是在两个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两个条约的《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三者共同操作,目的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在所需国家获得商标保护,达到马德里体系所致力的目标.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加入《马德里协定》,又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并在此基础上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马德里商标注册实施办法》(工商标字[1996]第138号),加强了对商标国际注册的保护.
2.马德里体系的主要特点
第一,马德里体系是一个程序体系,因此只要经过形式审查就可以获得商标的国际注册,自注册日起,获得国际注册仅仅具有同申请人在每一个被指定国家进行通常国内申请的同等效力, 是否取得在所指定国家的商标注册保护,还要通过适用该国国内法对经过国际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该已取得国际注册的商标在指定国家的保护要求有可能在规定的时间(《马德里协定》规定为1年,《马德里议定书》延长为18个月)内被驳回.
第二,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注册商标通过在多个指定国家的实质审查而获得多个国内注册后,可以同时在多个国家内产生效力.因此,国际注册的后期管理任务,如对每一相关指定国家的续展、转让等,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的单一操作而得以大大简化. 3.申请国际注册
在马德里体系下,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申请(而非直接提交),而且申请必须以提交的要求国外注册的商标已获得了原属国国家注册或者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可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为基础.没有这个基本要素,就不能在马德里体系下提交国际甲请.我国是《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凡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都必须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向国际局提出,商标局将按其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均为10年交纳一次费用.如现已依《马德里协定》进行了国际注册的商标,且要求保护期限为10年的,待10年期满后,仍需要在有关国家保护时,应依《协定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交纳第二个10年费用.
二、商标国外逐一注册制
世界各国基本都有自己的商标法,虽然繁简不一,审查制度和严格程度不尽相同,但都有一定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异议、注册等五大部分,有的还设有撤销程序.商标国外逐一注册制度适用的国家包括:不属于马德里体系的国家以及属于马德里体系的国家但并未通过国际注册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向这些国家申请注册应检该国的商标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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