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热门回答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摘要: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1)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2)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1)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2)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联创财税:xa.sxlccs.com】专业为广大西安企业及创业者提供西安注册公司、西安代理记账、西安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西安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原地址:http://xa.sxlccs.com/news/sbzc/36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