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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罪
摘要: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非罪的界限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一般非法印制行为的区别.对于一般非法印制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非罪的界限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一般非法印制行为的区别.对于一般非法印制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非罪的界限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一般非法印制行为的区别.对于一般非法印制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定罚款.构成犯罪的,则应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构成本罪的,需要科以相应的刑事责任.
2.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有的商标印制单位因对与商标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发生误解,或在合同内容不清情况下超量制造的情况,因不满足主观条件,不构成本罪.承揽合同为主的商标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商标标识,完成合同量后又超额生产并出售,数量较大的,构成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为由其销售行为我们可以判断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
3.本罪行为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包括商品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标识.为非注册商标或虽有"注册商标"或"R"标志,但不是经商标局注册,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伪造的,不构成本罪.
4.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一般或较轻,不够成本罪,只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针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都包括某种生产制造行为.所不同的是,本罪是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非法制造和销售,对行为人是否将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同一种商品上"则在所不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对注册商标标识的一种使用行为.标识本身由谁制造或由哪购买不影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后,可能会有两种处理情况:一种是卖出牟利;一种是直接用于同一种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1)就前一种情况,涉及到非法制造和非法销售两种行为,因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直接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理即可,而不能数罪并罚.
(2)就后一种情况,存在非法制造和使用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两种行为,前一行为很明显是为后一行为做准备工作的,后一行为需通过前一行为获取商标标识,两者是预备与实行的关系.根据吸收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由于立法已将这一预备行为独立成罪,在行为人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实施非法制造行为后,由于种种原因,在未使用于自己商品之前即被查获,这种情况应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理,而不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
实践中,制假已形成网络,制造、销售一条龙服务,并有向各自专门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果行为人事先相互通谋好,一方负责提供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制造或从他处购买),一方负责在商品上使用,一方负责销售这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已形成共同故意,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因为三种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一般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理.对不同主体,要分清主从犯,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一般非法印制行为的区别.对于一般非法印制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定罚款.构成犯罪的,则应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构成本罪的,需要科以相应的刑事责任.
2.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有的商标印制单位因对与商标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发生误解,或在合同内容不清情况下超量制造的情况,因不满足主观条件,不构成本罪.承揽合同为主的商标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商标标识,完成合同量后又超额生产并出售,数量较大的,构成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为由其销售行为我们可以判断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
3.本罪行为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包括商品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标识.为非注册商标或虽有"注册商标"或"R"标志,但不是经商标局注册,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伪造的,不构成本罪.
4.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一般或较轻,不够成本罪,只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针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都包括某种生产制造行为.所不同的是,本罪是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非法制造和销售,对行为人是否将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同一种商品上"则在所不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对注册商标标识的一种使用行为.标识本身由谁制造或由哪购买不影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后,可能会有两种处理情况:一种是卖出牟利;一种是直接用于同一种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1)就前一种情况,涉及到非法制造和非法销售两种行为,因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直接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理即可,而不能数罪并罚.
(2)就后一种情况,存在非法制造和使用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两种行为,前一行为很明显是为后一行为做准备工作的,后一行为需通过前一行为获取商标标识,两者是预备与实行的关系.根据吸收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由于立法已将这一预备行为独立成罪,在行为人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实施非法制造行为后,由于种种原因,在未使用于自己商品之前即被查获,这种情况应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理,而不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
实践中,制假已形成网络,制造、销售一条龙服务,并有向各自专门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果行为人事先相互通谋好,一方负责提供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制造或从他处购买),一方负责在商品上使用,一方负责销售这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已形成共同故意,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因为三种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一般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理.对不同主体,要分清主从犯,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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