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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
摘要: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客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消费者权益. 销售假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客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消费者权益. 销售假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客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消费者权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人虽本身不参与生产、制造的假冒行为,但其利用了商品的流通环节,将假冒产品推向了市场,促进了产品假冒和商标侵权的完成.对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是一种破坏,也同时危及了消费者利益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出于牟利或其他目的故意进行销售.过失如进货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疏忽大意、被人欺骗等不构成本罪.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构成本罪.
我们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研究本罪的罪过.
1.认识因素
包括两项内容:(1)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对所销售商品的性质是明知的.(2)明知自己销售的行为会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前项内容是后项明知的基础,在明了这一事实后,才有可能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一项商品性质的明知为本罪主观方面的构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证明行为人确实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其定罪.而在实践中,很少有人直接承认自己知道销售的是什么商品的,往往以受欺骗、不知情进行推托;又由于这种假冒商品在流通中,行为人往往是心领神会,从价格或场所判断,而一般不会明了地将买卖物品的性质挑明,这就给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带来了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被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不等于确知,只要知道自己销售的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能肯定知道确实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界定是合理的.实践中,鱼目混珠,真假繁杂,要求行为人确知是不符合实际的.同时要求确知会给司法带来难度,只会牵涉进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同时还会放纵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销售厂家,助长他们的侥幸心理,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明目张胆.
"应知"是一种司法推断,但并不表明司法机关可以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单凭行为人神情、说话语气等因素主观判断其是否"明知".推断是需要有证据的,如交易场所、价格等,只是要比要求"确知"的证明标准要低一些.判断这种"明知",可参考行政法有关通知,以下几种可判断为"明知".(1)更改、调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8)其他可以认为当事人明知或应知的.
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察:(1)买卖、交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方式与时间、地点.如果运用的是非正式的办法,在较隐蔽的时间、地点进行交易,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进或卖出.(2)看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能认定行为人明知.(3)看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手续.如果进货渠道、购买手续都不正当,应认定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购进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4)看行为人对该种商品的认识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较高,能够分清真假,一般应认定为"明知",这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年龄、职业、社会经验、素质等方面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2.意志因素
本罪的意志因素是在明知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持有放任或希望、积极追求的态度.
关于间接故意是否能构成本罪,理论界意见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理由主要有:(1)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决意实施犯罪,说明他对危害后果持的是希望态度.(2)销售行为是一种积极行为,主观上又是明知的,故只能是直接故意.我们认为间接故意也可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虽然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这种明知并不影响其不能持放任态度,意志因素也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实践中有许多销售商虽然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商标的商品,但也抱着随便的态度,查出来就赔钱,不查就赚的心理去销售.这类人通常不会积极采用各种方法隐藏这些商品或通过损毁账目等多种方式掩盖自己的销售行为,他们所持的就是一种听之任之,放任的间接故意.
利益驱动是本罪的一个特征,但其并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虽然大多数情形销售行为人是为牟取高额利润,但也不排除少数人出于报复,或毁损他人名誉的心理进行销售.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特殊犯罪构成
本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只有严重的犯罪构成一种,是指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并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客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消费者权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人虽本身不参与生产、制造的假冒行为,但其利用了商品的流通环节,将假冒产品推向了市场,促进了产品假冒和商标侵权的完成.对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是一种破坏,也同时危及了消费者利益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出于牟利或其他目的故意进行销售.过失如进货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疏忽大意、被人欺骗等不构成本罪.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构成本罪.
我们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研究本罪的罪过.
1.认识因素
包括两项内容:(1)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对所销售商品的性质是明知的.(2)明知自己销售的行为会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前项内容是后项明知的基础,在明了这一事实后,才有可能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一项商品性质的明知为本罪主观方面的构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证明行为人确实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其定罪.而在实践中,很少有人直接承认自己知道销售的是什么商品的,往往以受欺骗、不知情进行推托;又由于这种假冒商品在流通中,行为人往往是心领神会,从价格或场所判断,而一般不会明了地将买卖物品的性质挑明,这就给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带来了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被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不等于确知,只要知道自己销售的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能肯定知道确实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界定是合理的.实践中,鱼目混珠,真假繁杂,要求行为人确知是不符合实际的.同时要求确知会给司法带来难度,只会牵涉进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同时还会放纵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销售厂家,助长他们的侥幸心理,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明目张胆.
"应知"是一种司法推断,但并不表明司法机关可以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单凭行为人神情、说话语气等因素主观判断其是否"明知".推断是需要有证据的,如交易场所、价格等,只是要比要求"确知"的证明标准要低一些.判断这种"明知",可参考行政法有关通知,以下几种可判断为"明知".(1)更改、调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8)其他可以认为当事人明知或应知的.
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察:(1)买卖、交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方式与时间、地点.如果运用的是非正式的办法,在较隐蔽的时间、地点进行交易,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进或卖出.(2)看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能认定行为人明知.(3)看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手续.如果进货渠道、购买手续都不正当,应认定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购进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4)看行为人对该种商品的认识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较高,能够分清真假,一般应认定为"明知",这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年龄、职业、社会经验、素质等方面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2.意志因素
本罪的意志因素是在明知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持有放任或希望、积极追求的态度.
关于间接故意是否能构成本罪,理论界意见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理由主要有:(1)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决意实施犯罪,说明他对危害后果持的是希望态度.(2)销售行为是一种积极行为,主观上又是明知的,故只能是直接故意.我们认为间接故意也可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虽然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这种明知并不影响其不能持放任态度,意志因素也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实践中有许多销售商虽然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商标的商品,但也抱着随便的态度,查出来就赔钱,不查就赚的心理去销售.这类人通常不会积极采用各种方法隐藏这些商品或通过损毁账目等多种方式掩盖自己的销售行为,他们所持的就是一种听之任之,放任的间接故意.
利益驱动是本罪的一个特征,但其并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虽然大多数情形销售行为人是为牟取高额利润,但也不排除少数人出于报复,或毁损他人名誉的心理进行销售.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特殊犯罪构成
本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只有严重的犯罪构成一种,是指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并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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